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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本報記者莫小松
  □本報見習記者馬艷
  □本報通訊員梁秀薇
  巨型廣告牌因狂風暴雨被吹倒在路面,一輛小轎車避讓不及與之迎面相撞。事後,車輛維修花去4萬多元,車主狀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城市管理局索賠。近日,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因未能發現未經審批設置的廣告牌且未及時拆除,存在過錯,被判承擔四成賠償責任。
  2013年3月13日22時許,南寧市吳圩鎮出現雷暴、大風、冰雹、閃電等天氣。蒙某駕駛一輛小車沿機場高速往吳圩機場方向路段行駛。途中,一塊巨型廣告牌被吹落,橫倒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,一條三車道的高速路,被廣告牌占去兩個車道,路面沒有任何警示標誌,蒙某躲讓不及,車子一頭撞向巨型廣告牌,導致前大燈、保險杠和擋風玻璃等處受損。
  對此事故,保險公司認為不是車主和駕駛人員的責任,不屬於他們的賠償範圍。蒙某無法確定廣告牌所有人,遂找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協商賠償事宜,但未達成一致意見。為此,2013年5月24日,蒙某將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,索賠包括修車費、汽車租賃費、誤工費等損失共計7.5萬餘元。
  2013年10月22日,此案在江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對機場高速路面以及路邊廣告牌是否有維修、管理等義務,成為法庭上辯論的焦點。
  蒙某一方認為,事發路段為城市路段,其路邊廣告牌的設置和管理,均屬於城市管理局的管理職責範圍。但該局沒有盡到維護管理義務,致使路邊廣告牌墜落砸到路面。而後,該局又沒有及時上路巡查,沒有在路面設置警示標誌或及時清理現場,未盡到清障義務,直接導致車與廣告牌相撞受損。
 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辯稱,該局不應該成為此案被告。根據《南寧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》24條規定:“戶外廣告設置期發生倒塌、脫落、墜落、造成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檢測單位有責任的,也應當依法擔責。”另據規定,“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,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”。城管局作為戶外廣告設置主管部門,行使的是行政審批權,而不是民事上的戶外廣告日常維護、管理義務。
  此外,南寧市城市管理局認為,按照規定,城管局每天都對該路段進行巡查。事發當日上午,該局已對路面進行過巡查,沒有發現橫倒的廣告牌,已盡到了管理義務。當晚,因暴風等自然災害,導致廣告牌脫落在公路上。該廣告牌並未經過該局的合法審批。蒙某作為駕駛員,在下暴雨的情況下,沒有履行充分註意義務,沒有謹慎行駛,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,其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蒙某在雷暴雨天氣中行車應小心慢行,遇到障礙物時應及時避讓,但他未謹慎駕駛,導致事故發生,存有過錯。南寧市城市管理局作為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,對戶外廣告設置具有管理義務,特別是在高速路上廣告牌的設置,其更應有高度註意義務,但該局未能及時發現未經審批即設置在路邊的廣告牌,也未及時拆除,甚至在事故發生之後,仍不能確定廣告牌的所有人,導致蒙某無法向廣告牌設置人索賠,對此,城管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該局辯稱僅有行政審批權而無具體的管理義務,但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,法院不予採信。
  據此,法院酌定蒙某承擔事故60%的賠償責任,城管局承擔40%的賠償責任。
  (原標題:戶外廣告牌倒塌引發事故應由誰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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